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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助聽器補助申請資格
- 領有第二類身心障礙證明者註1。
- 由醫生鑑定為無法以醫學治療改善者。
註1障礙類別編碼[b230聽覺功能]、[02聽覺機能]或領有視覺障礙[b210]、[s220]、[01]中度以上,且聽力損失優耳大於40 dBHL。
註2必需先申請身心障礙證明後,選配助聽器才能獲得政府補助。選擇至「身障鑑定與需求評估併同辦理醫院」做鑑定可加速辦理時程。
註3詳細規定請參考各縣市政府社會局處發佈之辦法。
- 助聽器補助申請流程
- 助聽器補助金額
- 18歲以下兒童及青少年,或25歲以下仍在國內學校就學者(檢附學生證或在學證明影本),申請助聽器-進階型、雙對側傳聲型時,補助金額無經濟別區分,以最高補助金額補助。
- 助聽器-進階型:20,000元/耳 雙對側傳聲型:30,000/組
- 初次申請身心障礙鑑定時已年滿65歲以上之輕度聽覺功能損傷者,申請助聽器-進階型,於最低使用年限內,低收入戶最高總補助金額20,000元、中低收入戶最高總補助金額15,000元、一般戶最高總補助金額10,000元。
- 其他聽覺障礙福利政策
申請以下補助需持有身心障礙證明(手冊),詳細申請資格、方式或因法令異動而有修正時,請參閱相關法規,補助金額以各縣市公告為主。更多福利措施請洽各縣市政府社會局處。
- 節稅福利
-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,每人/每年可扣除額200,000(依政府每年公告調整)。
-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,每戶可免除 1 輛自用小客車汽車牌照稅額。
- 身心障礙所裝配的助聽器,也可憑醫師出具的診斷證明(標註:宜佩戴助聽器)與統一發票,於隔年報稅時全數列舉扣除。
- 生活補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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